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围垦水库库区的;擅自在斗渠、支渠、干渠上开口、修建建筑物的;擅自启闭渠系建筑物闸门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水库和灌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围垦水库库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斗渠、支渠、干渠上开口、修建建筑物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启闭渠系建筑物闸门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