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