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或者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第五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第五十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