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他违反大坝安全管理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