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对擅自启闭水闸闸门,在水闸上修建建(构)筑物,在水闸的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水闸安全和运行的设施;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水利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启闭水闸闸门。汛期启闭水闸闸门应当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运行方案执行,非汛期启闭水闸闸门应当遵守水闸管理单位的规定。 禁止在水闸上修建建(构)筑物。禁止在水闸的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水闸安全和运行的设施。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侵占、破坏、损毁、移动水工程设施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杆、界桩等水工程管理标志。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