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对侵占、破坏、损毁分蓄洪、蓄洪安全、机电排灌、供水、水利结合灭螺、防汛器材、观测监测管理等水工程设施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水利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占、破坏、损毁水工程设施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