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水域)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设置网箱、锚锭等阻水障碍物等影响水文监测活动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水利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