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水利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