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