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水利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 (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 (三)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