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