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对在堤防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危害堤防安全的,由省、洞庭湖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妨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堤防毁损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堤、间堤和渍堤上植树、种作物、铲草皮; (二)履带式车辆上堤行驶; (三)非防汛抢险机动车辆泥泞期间在堤上通行; (四)烧窑、挖凼沤肥、堆放物资; (五)打井、爆破、葬坟、挖筑鱼塘、采石、取土; (六)修建有碍堤防安全和堤防抢险的建(构)筑物; (七)在距堤内脚五米以内耕种; (八)其他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 在堤防保护范围内,禁止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