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强行拆除排污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
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