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类别 行政征收
实施主体 水利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收、免收。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