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类别 | 行政奖励 |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奖励 |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