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水利局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类别 | 行政奖励 |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奖励 | ||
| 实施主体 | 水利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