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初审出租汽车客运燃油补贴
类别 行政给付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审核转报
实施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第16号)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