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