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从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设计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