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从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设计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