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