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3年第2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3第2号)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