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强行招揽顾客、货物、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