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用途和功能或不公布有关信息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1号)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8号)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