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或影响公路畅通等行为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