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等行为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