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