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