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未经许可或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