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质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或不履行普遍服务、设备设施保养维护、建设、更新改造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四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六)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第三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一)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质押特许经营权的;(二)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不履行设备设施保养维护、建设、更新改造义务,危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三)所提供的市政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标准,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四)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五)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危及公众利益的;(六)擅自停业、歇业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