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16号)第五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三)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