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注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13号)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二)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 ||
备注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实施依据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13号)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二)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