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13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