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13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