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1年第13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