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4年第5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