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主席令第17号)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