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未经批准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主席令第17号)第四十三条 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