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