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