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未履行备案义务、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以不正当方式或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2号)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义务;(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五)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