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3年第5号)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22号)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