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港口经营人违反港口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3年第5号)第五十一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22号)第四十条:港口经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3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22号)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