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22号)第三十八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继续经营的,由有管辖权的港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