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处罚
| 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22号)第四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未按规定按时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项目法人或者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下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改正。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