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3年第5号)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