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查封、取缔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的有关活动
| 类别 | 行政强制 |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 ||
| 备注 | |||
| 类别 | 行政强制 |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