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强制拖移、暂扣车辆(工具)
| 类别 | 行政强制 | ||
| 实施主体 | 交通局 | 行使层级 | 本级保留 |
| 实施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2、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