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强制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管线、电缆等违法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外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