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19号)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