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部门权力清单(2015版 第一批)
交通局
强制拆除违法港口设施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交通局 行使层级 本级保留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第5号)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备注